【基本案情】
2015年4月,王某凱為替他人討要債務,邀約趙某偉等5人攜帶刀具到欠債人的鴕鳥養殖基地討債,因欠債人無錢償還債務,王某凱等人實施堵門、鎖門并持刀威脅工人,強行以低于市場價將鴕鳥賣出以抵償所欠債務,嚴重影響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經營。2015年12月20日23時許,王某凱因朋友在酒吧娛樂時與他人發生爭執,便邀十余人到該酒吧內用啤酒瓶、拳腳肆意圍毆他人,致人重傷。2017年11月,王某凱因與另一惡勢力犯罪團伙的頭目王某福發生經濟糾紛,雙方相約到文山某足浴會所斗毆,后雙方各邀約余人攜帶刀具、鋼管等工具到該會所打斗、追砍,造成人員傷亡和物品損壞,王某凱等人為泄憤還將對方汽車砸壞。自2015年以來,王某凱先后糾集趙某偉、趙某才等10余人,形成了以王某凱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文山城區及周邊鄉鎮多次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審判】
文山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凱多次邀約趙某偉等人在文山城區及周邊鄉鎮多次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以及在KTV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被告人王某凱、趙某偉一人身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總和刑期十九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趙某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十三年零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